(2016)黔0502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付立书诉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友能、黄友军、黄友刚、黄友芬、黄琴、黄琼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立书,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友能,黄友军,黄友刚,黄友芬,黄琴,黄琼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1231号原告付立书,女,生于1941年12月26日,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委托代理人申开放(特别授权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江洪(一般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笑宏,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黄友能,男,生于1963年11月11日,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第三人黄友军,男,生于1969年1月21日,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第三人黄友刚,男,生于1980年10月14日,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第三人黄友芬,女,50岁,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第三人黄琴,女,40岁,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第三人黄琼,女,39,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原告付立书诉被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友能、黄友军、黄友刚、黄友芬、黄琴、黄琼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立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4.00元,由原告付立书承担。审判员 罗桂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 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