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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明与被告欧纪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明,欧纪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2民初77号原告王文明。被告欧纪钦。原告王文明与被告欧纪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纪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明请求判令:被告欧纪钦返还借款65000元,并支付利息2600元(后续利息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被告欧纪钦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5年9月7日,被告欧纪钦立据向原告王文明借款65000元,约定月利率2%(每月利息1300元)。借款后被告欧纪钦支付了两个月利息(从2015年9月7日至2015年11月6日),此后未再付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被告欧纪钦立据向原告王文明借款事实清楚,且对利息进行了约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王文明请求判令被告欧纪钦返还借款65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从2015年11月7日计至2016年1月6日为2600元,后续利息从2016年1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欧纪钦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文明借款65000元,并支付利息2600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月6日,后续利息从2016年1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元(已减半),由被告欧纪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亚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