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396号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被执行人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开发区八字门青年路弘昱大厦60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二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欠款76857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486元及申请执行费1050元。但被执行人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阳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393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聂登高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汤 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