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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永健与被告余龙河、翟楠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健,余龙河,翟楠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239号原告陈永健,男,1988年1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凤海、张鸽,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龙河,男,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告翟楠楠,女,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健诉被告余龙河、翟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健以不愿意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陈永健负担。审判长  魏雪雁审判员  陈贺平审判员  栗 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