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民一初字第02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朝阳与杨金兵、傅志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阳,杨金兵,傅志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02787号原告刘朝阳,男,生于1971年10月2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石秋慧,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兵,男,生于1973年1月24日,汉族。被告傅志春,女,生于1972年5月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阳与被告杨金兵、傅志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朝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朝阳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0元,由原告刘朝阳负担。审判长 王 芳审判员 杨金菊审判员 王凌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子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