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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经路支行与刘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92号被执行人刘姝申请执行人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经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8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经路支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姝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1048.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钱志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