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伟烁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016民初207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烁,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2073号原告:黄伟烁,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王泽楷,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但清滚。原告黄伟烁诉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伟烁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伟烁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伟烁负担。审判员 肖 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诗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