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陈铭、孙家林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铭,孙家林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终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铭(曾用名陈艺),男,汉族,1962年9月13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代理人:王树恒,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玉和,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家林,男,汉族,1958年5月3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委托代理人:李建章,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铭因与被上诉人孙家林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民三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树恒、杨玉和,被上诉人孙家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民三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晓梅审 判 员 张守军代理审判员 崔 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