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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3民初1007号原告黄某某,女,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被告陈某甲,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金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元月29日登记结婚,1998年2月26日生儿子陈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债务。2009年被告到现单位工作,一年后被告就基本不回家,亦未支付孩子的任何费用,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于2014年6月1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7月23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已一年半之久,双方仍无法和好,长期分居。婚后半年被告即不告而别,从未联系过原告,至今夫妻已分居11年,原、被告夫妻感情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起诉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50%,直到孩子大学毕业。被告陈某甲辩称,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同意与原告离婚。孩子现随原告生活,已满18周岁,但仍在校读书,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8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各承担一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的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元月29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号水坝字第027号。1998年2月26日生育一子陈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在南平一中读高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潭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本院(2014)潭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原告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判决生效后原、被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被告亦同意与原告离婚。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陈某乙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校读书未独立生活,且被告亦愿意承担相应的费用,对原告关于子女抚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陈某乙(1998年2月26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被告从判决生效后至大学毕业期间每月承担孩子的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本案受理费245元,依法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金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甘筱婧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