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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丁立顺与战德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立顺,战德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157号申请人:丁立顺被申请人:战德海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战德海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查封战德海名下鲁N2G6**汽车,查封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学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泽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