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缪玉珍与易青、沈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玉珍,易青,沈金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2300号原告缪玉珍。委托代理人苏葭,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青。被告沈金娣。本院在审理原告缪玉珍与被告易青、沈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20元,减半收取12360元,由原告缪玉珍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