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江苏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刘晓东、蒋作贵、李海泉破产撤销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苏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李海泉,刘晓东,蒋作贵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903号原告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杨焕辉,该所主任。被告江苏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梅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海泉,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晓东,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蒋作贵,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江苏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刘晓东、蒋作贵、李海泉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本案已经其他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汤平安审 判 员 方 静人民陪审员 王胜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余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