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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许化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241号罪犯许化,男,汉族,初中文化,1978年5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2008)洪刑初字第0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宁刑执字第71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许化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7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许化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许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许化在服刑期间曾受到���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财产刑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泗洪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违纪(违规),受到警告处分,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化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