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正平、林正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589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正平、林正军、林岳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正军、林正平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林正平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山口镇金石花苑5幢2-301室的房产、被执行人林岳民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山口镇华侨城9幢A-46房产中的份额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难以变现处理。2016年3月30日双方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5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凌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