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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正平、林正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589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正平、林正军、林岳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正军、林正平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林正平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山口镇金石花苑5幢2-301室的房产、被执行人林岳民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山口镇华侨城9幢A-46房产中的份额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难以变现处理。2016年3月30日双方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5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凌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