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郭XX与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XX,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28-1号申请执行人郭XX,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县XXX镇XXX村***号。被执行人丁XX,男,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村民,住陕西省XX县XX镇XXX村***号。(身份证号码:6127321969********)郭XX与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丁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郭XX人民币本金8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9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丁XX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陕K-803**(车辆型号为SVW7167GSD,发动机号为062682)朗逸牌小型汽车一辆,于2016年3月31日予以查封。本院对被执行人丁XX的存款和财产依法进行查控,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