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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志军与马万哲,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军,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万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军,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宋新成,宝鸡市金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法定代表人田多才,董事长。被执行人马万哲,男,汉族,住宝鸡市。本院在执行张志军与马万哲,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志军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