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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执5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晖与陈磊借款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晖,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533-3号申请执行人赵晖,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陈磊,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陈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磊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8961591618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2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东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