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1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高能香诉张雄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能香,张雄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1民初273号原告高能香,女,1984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被告张雄君,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能香与被告张雄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能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能香负担。审判员 黄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