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宁与被告颜洁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宁,颜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1372号原告:王晓宁,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三娟,运城市盐湖区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洁,女,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宁与被告颜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宁于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晓宁承担。审判员 畅清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