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02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宁与被告颜洁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宁,颜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1372号原告:王晓宁,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三娟,运城市盐湖区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洁,女,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宁与被告颜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宁于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晓宁承担。审判员  畅清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