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2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2民初363号原告尚某某,女,1963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谷娉骅,桑植县华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邓汉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