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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孙昌文与尚昌生、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昌文,尚昌生,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财保16号申请人:孙昌文。被申请人:尚昌生。被申请人: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尚昌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孙昌文因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同时保证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尚昌生、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8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尚昌生、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8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巍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