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浩生与王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生,王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275号原告:陈浩生,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回族,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陈玉安,蚌埠龙华机械厂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曹孝华,蚌埠市金银制品厂退休工人。被告:王玮,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蚌埠卷烟厂员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生诉被告王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浩生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浩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永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房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