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重庆港务物流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龙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港务物流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龙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2324号原告重庆港务物流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2号第四层A区。组织机构代码:05035224-X。法定代表人刘红伟。委托代理人谢巧颖,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龙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二村102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4036-7。法定代表人刘增良。原告重庆港务物流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龙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港务物流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港务物流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港务物流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951元,由原告重庆港务物流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粟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