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宜兴市新街街道谢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黄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新街街道谢桥社区居民委员会,黄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2596号原告宜兴市新街街道谢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谢桥村。法定代表人汤良其,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过巍、顾华珍,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新街街道谢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黄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新街街道谢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建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宜兴市新街街道谢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建军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新街街道谢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黄建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兴市新街街道谢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史伟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渊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