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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曾令祥、曾莉萍与曾玉芳、祁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祥,曾莉萍,曾玉芳,祁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396号原告曾令祥。原告曾莉萍。被告曾玉芳。被告祁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令祥、曾莉萍与被告曾玉芳、祁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诉请款项。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理由属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令祥、曾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依法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曾令祥、曾莉萍负担。审判员  毛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