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2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曾令祥、曾莉萍与曾玉芳、祁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祥,曾莉萍,曾玉芳,祁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396号原告曾令祥。原告曾莉萍。被告曾玉芳。被告祁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令祥、曾莉萍与被告曾玉芳、祁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诉请款项。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理由属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令祥、曾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依法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曾令祥、曾莉萍负担。审判员 毛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