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方芹英与刘伟、李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芹英,刘伟,李长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3民初835号原告方芹英。被告刘伟。被告李长斌。原告方芹英诉被告刘伟、李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芹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伟、李长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芹英诉称:2013年4月26日被告刘伟向原告借人民币80000元,并承诺支付利息。2015年6月16日被告修改欠条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35800元,共计115800元。被告刘伟、李长斌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被告刘伟向原告借款80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到方芹英现金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年息1.5分。”后被告刘伟在借条中注明“2015年6月30日,刘伟”。该款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本金80000元自2013年4月16日至2015年4月15日利息共计24000元(80000×15%×2);自2015年4月16日至2016年1月18日利息共计9139.73元(80000×15%÷365×278);以上利息共计33139.73元(24000+9139.73)。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刘伟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与被告刘伟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刘伟追要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出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年息1.5分支付利息,主张数额为35800元,数额过高,经计算,利息数额应为33139.73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刘伟与被告李长斌系夫妻关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长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伟、李长斌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伟返还原告方芹英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33139.73元,共计113139.7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6元,减半收取1308元,诉讼保全费1099元,由原告负担26.50元,被告刘伟负担238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容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