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4号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曹昌敏与被告王其新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昌敏,王其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号民初646号原告:曹昌敏,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彭兆润,镇平县曲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其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昌敏与被告王其新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昌敏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昌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正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腾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