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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赵忠与北京龙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忠,北京龙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民终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忠。委托代理人赵新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林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道前,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忠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龙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龙城物业连云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2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忠于2009年9月1日、2011年3月7日、2013年7月8日、2014年1月1日、2014年8月10日与龙城物业连云港公司签订5份劳务合同,合同期限至2015年1月31日。合同约定龙城物业连云港公司安排赵忠至连云港市气象局从事保安工作;龙城物业连云港公司根据赵忠的劳动强度、劳动责任结合完成规定的劳动量,由龙城物业连云港公司按时以货币形式支付赵忠劳务费用;劳务期间,龙城物业连云港公司不承担赵忠发生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责任及待遇,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龙城物业连云港公司每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赵忠支付“劳务费”,并按月向赵忠支付30元至125元不等的社保补贴。赵忠每月休息4天,工作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赵忠工作的传达室有办公桌、椅子、沙发等可以休息。2014年10月,赵忠自行离开工作岗位。后赵忠向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5月22日,该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龙城物业连云港公司与赵忠共同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2009年9月至2014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对赵忠的其他申请不予支持。赵忠对此裁决不服,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长,但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明显不一致,或者长期处于等待状态且等待期间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完全认定为工作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在认定时可以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工作时间进行合理折算。赵忠每月休息4天,每天的工作时间是19时至次日7时,考虑到赵忠的工作性质和内容,且值班室有沙发等可以休息的场所,故对赵忠的每天工作时间折算为8小时,赵忠要求龙城物业连云港公司支付延长工时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赵忠要求龙城物业连云港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虽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劳务合同”,但从内容上看,符合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和构成要件,该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因此赵忠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赵忠要求龙城物业连云港公司支付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赵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忠负担。上诉人赵忠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法院应当支持其给予社保费用的诉讼请求;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且该劳务合同没有约定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属于无效的劳务合同。被上诉人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原审法院将上诉人的工作时间折算为一天八小时错误,上诉人的实际工作时间就是每天12小时,每月休息4天,被上诉人应当给付加班费费用。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龙城物业连云港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人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确认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合同,其中的部分条款与劳动法律法规相违背,应属无效条款,但合同其他条款中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休息、报酬均符合劳动合同的要素,且从双方履行的内容及方式方法上均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故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而非劳务合同,其劳务合同中的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上诉人提出的该劳务合同属于无效,被上诉人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每天工作时间折算为8小时,从而对其要求支付延长工时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依据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该项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忠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善娟审 判 员  宋建霞代理审判员  周文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袁 萍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