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爱虎、马洪云与刘慕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56号刘爱虎、马洪云与被刘慕雍纠纷一案,本院(2009)市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慕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爱虎、马洪云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16年3月30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09)市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