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爱虎、马洪云与刘慕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56号刘爱虎、马洪云与被刘慕雍纠纷一案,本院(2009)市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慕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爱虎、马洪云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16年3月30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09)市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