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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孙淦华与孙惠玲、汤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淦华,孙惠玲,汤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39号原告:孙淦华。委托代理人:王佳艺,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晓,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惠玲。被告:汤惠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淦华与被告孙惠玲、汤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淦华不按期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淦华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孙淦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蔡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