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民终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罗绍林、罗玉贵与平守英、许玉华、王永琼,第三人罗少玉、清镇市站街镇燕尾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绍林,罗玉贵,平守英,许玉华,王永琼,罗少玉,清镇市站街镇燕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终6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绍林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玉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守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玉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琼原审第三人罗少玉原审第三人清镇市站街镇燕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邹富华,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罗绍林、罗玉贵与被上诉人平守英、许玉华、王永琼,第三人罗少玉、清镇市站街镇燕尾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燕尾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遗漏必要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24元,退还罗绍林、罗玉贵。审 判 长 谢清明代理审判员 余 鑫代理审判员 汪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李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