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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恢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英文与高书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高某某,赵某某,济南立达中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某乙,济南拓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恢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济南立达中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址同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乙,女,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济南拓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立达中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拓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海龙于2012年12月10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槐执字第9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逄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