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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9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虎林与李文健、李玲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虎林,李文健,李玲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910-1号原告:杨虎林。委托代理人:郑志彪,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健。被告:李玲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4902363-1。负责人:程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浩,男。本院在审理杨虎林与被告李文健、李玲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虎林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文健、李玲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虎林撤回对被告李文健、李玲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杨虎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应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一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