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5执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吴树华与徐南辉等3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树华,徐南辉,杨冠平,东源县铭立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25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吴树华,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镜潘,广东律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衍彪,广东律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南辉,男,汉族,1960年8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冠平,男,汉族,1963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东源县铭立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南辉。申请执行人吴树华与被执行人徐南辉、杨冠平、东源县铭立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河东法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双方一致确认至2014年11月24日止三被告仍欠原告吴树华借款本息470万元(其中本金300万元,利息170万元),自2014年11月25日起三被告同意以本金300万元按月利息2%计付至还清款日止;本案诉讼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28000元。原告吴树华自愿8000元承担,三被告自愿承担20000元。本案于2016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杨冠平的银行存款91128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理被执行人东源县铭立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源县城规划局1小区C21-4地块[证号:东府河国用(2012)第2774号],待后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粤1625执1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小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