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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海英与和文志、和文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英,和文志,和文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941号原告李海英,又名李某,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和文志,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和文军,男,195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英诉被告和文志、和文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关键证据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证,被告提出异议,并已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现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0522民初941号案件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魏志强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人民陪审员  李东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