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海英与和文志、和文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英,和文志,和文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941号原告李海英,又名李某,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和文志,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和文军,男,195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英诉被告和文志、和文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关键证据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证,被告提出异议,并已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现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0522民初941号案件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魏志强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人民陪审员 李东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