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行申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玉学、陈桂芳、佀洪春与黑龙江省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伊春市财政局享受待遇、补发工资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玉学,陈桂芬,佀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玉学,男,汉族,1949年10月16日出生,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退休干部。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桂芬,女,汉族,1954年1月21日出生,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退休干部。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佀洪春,男,汉族,1949年10月28日出生,黑龙江省伊春市公安局退休干部。再审申请人王玉学、陈桂芬、佀洪春诉黑龙江省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伊春人社局)、黑龙江省伊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伊春财政局)享受待遇、补发工资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伊行终字第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玉学、陈桂芬、佀洪春申请再审称,其起诉请求撤销伊春人社局、伊春财政局作出的伊人保发(2010)第28号《伊春森工林区公检法机关人员工资实施方案》支付退休工资、享受待遇等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伊春人社局、伊春财政局作出的伊人保发(2010)第28号《伊春森工林区公检法机关人员工资实施方案》,是针对伊春森工林区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内部作出的关于工资待遇的文件,不属于行政法律上规定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故王玉学、陈桂芬、佀洪春起诉要求撤销《伊春森工林区公检法机关人员工资实施方案》、恢复公务员身份以及补发工资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对王玉学、陈桂芬、佀洪春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综上,王玉学、陈桂芬、佀洪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玉学、陈桂芬、佀洪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秀华代理审判员 畅春松代理审判员 王宝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