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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胡成东与邹泽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成东,邹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胡成东,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邹泽文,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成东与被执行人邹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邹泽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成东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胡成东请求被执行人邹泽文偿还借款5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法执字第3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