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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州安邦食品有限公司、徐州高祖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州安邦食品有限公司,徐州高祖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亿海肥业有限公司,刘祖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2831号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州市。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徐州安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法定代表人刘祖河,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高祖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法定代表人刘祖河,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亿海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法定代表人孟召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祖河,徐州××食品有限公司及××高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州安邦食品有限公司、徐州高祖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亿海肥业有限公司、刘祖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泉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农、交、建、中、邮储、江苏等银行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管部门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部门无登记的房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现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在处置中的房产以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泉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 冬审判员 孙 通审判员 李玉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有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