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运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858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运军。本院在执行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运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执字第8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戬审 判 员 谭环栋审 判 员 张 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