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4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贵州黔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郑继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黔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继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176号原告(反诉被告)贵州黔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洪委托代理人冯其海,男,系该公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伟,系贵州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继红(反诉原告),男,生于1973年9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贵州省正安县人。委托代理人冯再修,男,系正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贵州黔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郑继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黔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州黔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郑继红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贵州黔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反诉原告郑继红承担。审判员 蒋德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