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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深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荣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深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王荣辉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14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深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5049415B。法定代表人庞鸣钟,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康康,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辉,男,台湾居民,住台北县,公民身份号码×××0904。委托代理人朱朝阳,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深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荣辉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荣辉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一家佛山市本地报纸上刊登经本院审查许可的为深业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的声明;二、驳回深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元(已由深业公司预交1000元),由深业公司负担1000元,王荣辉负担1000元。上诉人深业公司上诉称,王荣辉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深业公司巨额经济损失,入伙工作受到严重影响,销售业绩严重下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一、深业公司为准备2015年10月份的深业城三期一区入伙,花费了170238元聘请相关公司举办入伙活动,因王荣辉实施侵权行为,入伙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原本预计入伙活动第一天有100多户业主可以顺利办理入伙,结果办理入伙的仅有13户,导致入伙活动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二、王荣辉的侵权行为导致深业公司销售业绩严重下滑。1.2015年10月份的深业公司销售房产的网签数量、网签面积、成交金额远低于前6个月的平均水平。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作出的《政府信用公开答复书》显示,深业公司销售不动产2015年4至9月份平均月网签数量为154套,平均月成交金额为10731.97万元,平均月网签面积为1.6554万平方米;而2015年10月份,受王荣辉等人侵权行为的影响,网签数量仅有55套,网签面积仅有0.4237万平方米,成交金额下滑至2953.12万元,且11、12月份销售情况更为糟糕。2.房地产行业存在“金九银十”的说法,9、10月份是房地产行业的销售旺季,加之政府的政策支持,2015年9、10月份房地产行业迎来爆发性增长,王荣辉等人实施侵权行为后,深业公司的销售业绩非升反降,故可认定王荣辉的侵权行为与深业公司的销售业绩下降之间存在不可否认的因果关系。3.深业公司销售业绩的下降是王荣辉等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完全可以预知的。王荣辉等人到深业公司销售中心门口拉横幅、喊口号,规模庞大,人数众多,次数频繁,必然导致深业公司的销售业绩下降,此为常人能够预知的。综上,深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判令王荣辉赔偿深业公司损失30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王荣辉负担。被上诉人王荣辉辩称,一、王荣辉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故不应赔礼道歉,更无需赔偿损失。二、原审判决驳回深业公司不合理、不存在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深业公司所称的入伙活动已实际举行,并未受到王荣辉等人行为的影响,故不存在损失。深业公司销售业绩的下降是整个房地产市场低迷所致,亦与该司房屋的质量和价格息息相关。且深业公司主张的销售业绩下降情况是其自行计算的,并非可实际确定的数据。三、深业公司所销售的房屋存在诸多问题,王荣辉的行为目的是避免其他房屋购买者再次上当受骗,属正义之举。上诉人深业公司二审向本院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一份、《2015年4月-2016年2月深业城项目每月销售情况表》两份、《2015年4月-2016年2月深业城项目每月销售情况一览图》一份,拟证明王荣辉的侵权行为造成深业公司房产销售业绩从2015年10月开始大幅下降的事实。王荣辉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深业公司销售业绩下降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重要原因是2015年10月之前处于商品房预售阶段,之后则是现房销售阶段,且深业公司房产的配套设施及价格不能满足顾客需求;此外,其销售业绩下降是整个房地产市场低迷所致,而非王荣辉的维权行为造成。被上诉人王荣辉二审向本院提交了《顺德2015年10月一手住宅成交情况表》打印件一份,拟证明深业公司2015年10月份销售业绩在佛山市顺德区处于中等水平,不存在深业公司所称的销售业绩下降的事实。深业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真实性不确认,深业公司的销售情况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为准;如要证明深业公司的销售业绩未下降,王荣辉还应当提交2015年10月前后几个月的住宅成交情况予以比对。经审核,本院认为,深业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由政府部门出具,来源合法,本院对合法性予以确认;该证据与原件核对无异,且王荣辉对真实性亦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可反映深业公司相关的销售情况,与本案有一定关联,本院对关联性亦予以确认。王荣辉提交的证据为打印件,且该证据不能反映深业公司销售业绩在2015年10月份前后对比情况,与本案缺乏关联,故本院不予采信。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深业城项目不动产(含住宅、商业、车库)的网签数量,2015年4至9月份分别为150套、197套、167套、137套、139套、143套;2015年10至2016年2月份分别为56套、70套、69套、75套、36套;从2015年10月份开始,其不动产销售成交总金额及网签面积亦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属涉台案件,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及适用我国内地法律审理本案,未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审判决第一项,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维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王荣辉等人的名誉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了深业公司的经济损失。深业公司上诉主张王荣辉的侵权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主要体现在入伙活动和销售业绩下降两方面。对此,本院认为,关于入伙活动方面,深业公司主张王荣辉等人聚集、游街、喊口号、拉横幅等行为造成了其举办的业主入伙活动未达到预期的宣传效果,故王荣辉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经审查,深业公司所称的业主入伙活动当天已实际举行,且深业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该活动所产生的宣传效果受到王荣辉等人侵权行为影响的具体程度及产生多大的经济损失,故本院对深业公司关于入伙活动方面经济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销售业绩下降方面,本院二审查明,深业城项目不动产(含住宅、商业、车库)网签数量、网签面积、成交金额,从2015年10月份开始确有较大幅度下降。但是,本院认为,深业公司销售业绩的下降可能存在整个房地产市场的低迷、商品房预售阶段和现房销售阶段所存在的差别等多方面原因,即本院无法认定王荣辉等人的名誉侵权行为与深业公司房产销售业绩下降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故本院对深业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深业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2000元,由深业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学彬审 判 员  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江婉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