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楠与金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楠,金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1614号原告李楠。被告金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楠诉被告金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苑治臣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