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西省江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谷某、阜阳市虹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04执439号谷某、阜阳市虹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你们与江西省江宁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民名单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