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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清预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邓玉唐、董吉超、徐哲元、陈桂华、郑虹与广元市嘉陵化工厂强制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玉唐,董吉超,徐哲元,陈桂华,郑虹,广元市嘉陵化工厂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清预字第2号申请人:邓玉唐,男,生于1966年3月22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股东,住广元市利州区。申请人:董吉超,男,生于1955年10月5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股东,住广元市利州区。申请人:徐哲元,男,生于1963年12月12日,回族,广元市利州区人,股东,住四川省广元市。申请人:陈桂华,女,生于1957年7月20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股东,住广元市利州区。申请人:郑虹,女,生于1964年10月15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股东,住广元市利州区。被申请人:广元市嘉陵化工厂,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老城望江路63号。法定代表人:徐哲元,厂长。本院收到申请人邓玉唐等五人对被申请人广元市区嘉陵化工厂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一案的书面申请,申请人称:广元市嘉陵化工厂是一家登记于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该企业成立于2000年4月14日,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玻璃瓦、塑料制品制造、销售及技术研究推广。2014年8月29日,被申请人的全体股东召开了股东会议,一致通过���散,并成立由XX、徐哲元、董吉超、陈桂华、赵喜敏五人组成的清算组,由XX任组长。企业解散后,清算组做了企业职工遣散、资产交接工作,但对企业财产清算和处置、剩余财产分配、股权确认等主要工作一直没有进行。现企业解散一年有余,清算仍处理停滞状态,存在故意拖延清算,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请求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1月27日召开由被申请人广元市嘉陵化工厂全体股东参加的听证会。在听证会上,被申请人解散后自行清算的清算组组长XX报告了清算工作的进展情况,全体股东对是否继续进行自行清算进行了表决,超过三分之二的绝大多数股东仍旧同意由清算组自行清算,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所有股东现场进行了清算组成员的改选,申请人���哲元、董吉超仍为清算组成员。本院认为,企业解散后,首先应当依法自行组织清算,被申请人经全体股东同意解散企业后,并成立了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由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清算组有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的情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邓玉唐、董吉超、徐哲元、陈桂华、郑虹强制清算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卫 东审 判 员 刘��红代理审判员 谭 晓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