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再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磐石市鑫宇房屋开发公司,吉林省烟草公司吉林市公司,吉林省烟草公司磐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磐石市鼎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烟草公司吉林市公司磐石分公司,吉林省烟草公司吉林市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再初字第19号原告:磐石市鼎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原磐石市鑫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铁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村升,男,汉族,该公司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国,男,汉族,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被告:吉林省烟草公司吉林市公司磐石分公司。代表人:张志刚,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晓池,吉林正大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烟草公司吉林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向时,男,汉族,该公司会计师。原告磐石市鼎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原磐石市鑫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烟草公司吉林市公司磐石分公司、吉林省烟草公司吉林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磐石市鼎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原磐石市鑫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6月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综合楼,建筑面积为5235平方米,工期为1996年7月至1997年7月,结算方式为预算加系数。原告依约定如期完工,并经磐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履行合同不好,虽经原告年年多次催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约210万元。1997年5月,被告认为原告施工能力及信誉好,同意将综合楼的附属工程车库、招待所、餐厅、烟库、锅炉房、围墙、地坪交由原告施工完成。原告于1997年5月拿到被告施工员画的简易图纸后,即按施工员石国有的现场指挥,开始施工,于当年9月末将八项附属工程全部完成,并交付被告使用。该附属工程的工程款,虽经原告经常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结算,拖延付款。综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承建综合楼工程款210万元,附属工程款596,387.50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违约金。本院认为,1996年6月,建设被告吉林省烟草公司吉林市公司磐石分公司综合楼的合同是被告吉林省烟草公司吉林市公司磐石分公司与磐石市住宅建设公司签订的。该综合楼及其附属设施是由磐石市住宅建设公司建设施工完成的。磐石市住宅建设公司已于2000年8月变更为磐石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现该公司仍然存在。磐石市鑫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17日,于2010年1月22日变更为磐石市鼎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综上,本案的原告磐石市鼎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原磐石市鑫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磐石市鼎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原磐石市鑫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20.00元,退还原告磐石市鼎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原磐石市鑫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本弟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