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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427、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牛家平与梁建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家平,梁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427、445号申请执行人牛家平,汉族号码342421196706258013,被执行人梁建民,汉族号码342401196206233914。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57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5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建民夫妻共同财产何翠萍银行存款计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伦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