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427、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牛家平与梁建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家平,梁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427、445号申请执行人牛家平,汉族号码342421196706258013,被执行人梁建民,汉族号码342401196206233914。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57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5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建民夫妻共同财产何翠萍银行存款计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伦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