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媛媛、郑金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石媛媛,郑金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357号原告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洪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玉雯,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虎,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媛媛。被告郑金琨。委托代理人石媛媛,系被告郑金琨之妻,基本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石媛媛、郑金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来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7969元,减半收取3985元,由原告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池玉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