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01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杨忠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01刑初9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忠成,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2000元,2015年4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忠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忠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忠成携带钳子、撬棍(含套筒)、面罩窜到凯里市东门街122号二楼,趁被害人杨某临时外出之机,推开杨某虚掩的木门进入室内,盗得“爱学通”录放机一个(未鉴定价值)。当杨忠成离开房间走到过道时,被返回的杨某发现。杨忠成因形迹可疑被杨某抓住,后报警。民警赶到后,从杨忠成身上搜出被盗的录放机及钳子、撬棍(含套筒)、面罩等物品。所盗录放机已发还被害人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忠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本院(2014)黔东刑终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鱼洞监狱(2015)鱼狱释第226号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及被告人杨忠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忠成以非法占有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忠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忠成自愿认罪,被盗物品已追回,减轻了社会危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杨忠成在前罪盗窃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本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忠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钳子一把、撬棍(含套筒)一根、面罩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治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健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