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81执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孔某与李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执保40号申请人:孔某。被申请人:李某。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该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某驾驶的鲁H×××××号(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微山县万达货物配载服务有限公司)于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由停车场负责看管,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申请人应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孔景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