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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4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599号原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王某甲。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任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剩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蔡希超 微信公众号“”